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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文):林意淳
論文名稱(中文):競逐人權?--國家與律師專業團體共謀下的公設辯護人制度
論文名稱(外文):Battle for Human Rights?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under the Complicity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Professional Group of Lawyers
指導教授(中文):姚人多
賴曉黎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清華大學
系所名稱:社會學研究所
學號:944804
出版年(民國):98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75
中文關鍵詞:象徵權力象徵鬥爭司法場域司法資本傳統與現代公設辯護人法律扶助九二刑訴新制
外文關鍵詞:Symbolic PowerSymbolic BattleJudicial FieldJudicial CapitalTradition and ModernityPublic DefenderLegal Aid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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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將以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變遷與運作為例,檢視權力一元走向權力多元的過程中,當律師團體獲得機會施展象徵權力,以此推動制度變革時,帶來的社會效果為何?而透過制度實作累積的成果,是否能夠回應其「保障人權」的宣稱?
當公設辯護人制度於中國民國時期建立時,是在司法場域新生的時空脈絡下,其建立的基礎,既出自統治者政治邏輯的計算,更深層的影響因素在於律師團體貧弱的司法資本難以發揮作用,之所以如此,因為國家與律師團體之間的權力鬥爭,其實座落在一個更大的「傳統與現代」衝突的歷局格局中,因而在社會空間內已結構起來的習氣,是另一個隱微而有力的因素,支持公辯制度的正當性。
二戰後,公設辯護人制度在台灣施行,而因政治情勢森嚴,政治場域仍舊在整體權力場域中佔支配地位,司法場域的相對自主性也仍然低落。但台灣社會自1980年代中期解嚴以來,社會的結構特質逐漸由「一黨獨大」轉向「專業共構」,不同的專業興起,擴張其相對自主性,在相對開放、民主的社會氛圍下,尋求更多參與各自場域事務的空間。台灣的律師團體在經歷過內部結構轉變後,於1990年代,在整個司法場域面臨人民司法信心危機的脈絡下,更致力於推動司法改革,用以提升自身在司法場域內地位的同時,也試圖為台灣的司法制度重新設定一套新的遊戲規則,以擺脫威權時代底下,受司法官僚掣肘的局面。事實上,司法改革的進展,是律師團體與國家進行象徵權力鬥爭的過程,雙方在這過程中,爭相挪用特定的象徵語言,於特定場景中運作各種策略,而有衝突、對立、依賴、合作、共謀與妥協等互動,是以建立正當性基礎為目標,以運作能夠安頓有利於自身團體利益秩序的象徵權力。但更深層地來看,這場不休止的鬥爭仍舊座落在「傳統與現代」衝突的歷局格局中,影響司法場域邊界畫界的同時,也影響行動者司法資本的累積。
本研究指出,當1990年代末,律師團體已累積起龐大的象徵資本而能運作象徵權力,推動特定制度的變革,這些是: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做成的決議: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並以法律扶助基金會來代替,以及同場會議中最受矚目的改革方案:刑事訴訟法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修法。然而,這些制度的變遷日後匯聚於刑事訴訟法庭上,實作現場的成果卻反撲了律師團體以「保障人權」為改革背書的說法。本研究指出,當律師團體對特定制度的宣稱,是因誤認機制而產生正當性基礎,制度的變革其實是國家與律師專業團體雙方衡量彼此實力下,共謀的妥協產物,從當前制度實作累積的效果來看,人們得以再認誤認,「保障人權」因此顯得是掩蓋雙方行動者萃取特定利益的說詞,以致於律師專業團體宣稱的自主性,只是跛腳的自主性,而國家也還停留在威權時代結構出來的職權心態中。研究最後指出,任何一個場域的行動者所能成就的場域自主性,是相對的,而非絕對。一個制度的建立除有賴場域內行動者,即專業人士的參與,場域外的需求與價值,同樣必須被納入考量。

By taking the example of the transition and running of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this thesis concerns that in the changing of single power to multiple powers, what social effects the lawyers have brought to our society, after they have finally gotten chance to perform symbolic power to change the existed institutions? And how was the outcome of the practice of new institutions? Did it respond well to the symbolic languages, such as “Protect human rights,” appropriated by lawyers?
It was in the context of a newborn judicial field when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was set up in China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pursuit of political interests established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but the other factor was that the lawyers had too less judicial capital to make huger influence in the judicial field. One of the reasons why the lawyers had so less judicial capital was that the battle for power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lawyers actually located in a larger historical pattern, which was “the conflict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Due to this, the habitus, which was structured in the social space for a long time, was another invisible but powerful suppor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After the WW-II, the state exercised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throughout Taiwan. For a long time after the WW-II, the political atmosphere was so harsh that the political field dominates the power fields, and thus the relative autonomy of the judicial field kept low. However, since the end of martial law in the mid 1980s, many different professions have been trying to strengthen their relative autonomy, gaining more policy-making possibility in their own field in a relatively open and democratic atmosphere. From then on, the quality of Taiwan’s social structure has been changing from “monopoly of one party” to “governance of many professions.”
In late 1980s and early 1990s, when the judicial field was facing the crisis of people’s distrust, the lawyers led to set judicial reform into action. But before those movements, the lawyers had just already experienced power structure changed in their own group. New leaders of the group were trying to set up new judicial institutions so that they could diminish the constraint from the judicial bureaucracy, which used to work for the political end. In view of this, the progress of judicial reform has been showing up as a long-run battle for symbolic power between the lawyers and the state. Actually, on one side, the lawyers has been trying to promote their social status and re-establish 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capital; on the other side, the state has been trying to repair its jeopardy dominant legitimacy. Both agents used specific symbolic language, such as “Protect human rights,” and exercised strategies to battle with each other so that they had relationships of conflict, confrontation, dependence, cooperation, complicity, compromise, and so on in the process. The goal of both agents was to build the basis of legitimacy for exercising symbolic power, which can set up orders for their own good. However, this non-stop battle still located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which had profound influence not only on the range of the boundary of the judicial field, but also on the accumulation of judicial capital.
When it came to the end of 1990s, the lawyers had already accumulated great symbolic capital. Thus they perform symbolic power to push some institutions changed. It happened in the National Judicial Reform Meeting in 1999,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was decided to be abolished and to be replaced by “the legal aid foundation;” besides, the most argumentative reform in the same meeting,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was decided to amend toward the adversarial system. However, couple years later the outcome of the practice on the criminal court made a counterattack on the supporting idea for new institutions, such as “Protect human right” claimed by the lawyers.
This thesis points out that through the mis-recognition mechanism, the lawyers built the basis of legitimacy for claiming specific institutions. Actually, the changes of institutions were compromising conclusions under that the state and the lawyers assessed each other’s competence. From the effect of accumulated practice, people finally had opportunities to re-cognize the mis-recognization, and found that both the lawyers and the state spoke “Protect human right” as if it was just rhetoric, which covered specific interest extraction. In this way, the autonomy of the lawyers looked just like lame autonomy, and the state still kept the authority mentality that was structured in the days of the Authoritarian Regime. This thesis finally shows that every field can only build relative, not absolute, autonomy. With regard that professionals are interest-related agent, it would be a problem if citizens only authorize professionals to make decisions about the affairs of specific fields. If we want to set up new systems, actually, it is really important to include the ideas of professionals inside the field, but it is also a must to take seriously voices and virtues outside the field.
摘要 I
序言 V
目錄 1
前言 5
一、故事 5
二、研究圖景 9

第壹章 導論 14
一、研究提問 14
(一)提問的脈絡 14
(二)提問的形成 15
1、公辯制度的廢除共識與運作問題 15
2、公辯制度的設制共識 19
二、研究限制 22

第貳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24
一、文獻回顧 24
(一)對律師團體的研究 24
(二)台灣社會學界對專業團體的研究 30
(三)Bourdieu的象徵權力理論 36
1、場域 37
2、資本 38
3、習氣 40
二、分析工具與架構 42
三、研究方法 44

第參章 司法場域的生成與邊界 45
一、歷史的連續:兩個法律文化的衝突與融合 45
(一)傳統中國法律文化 45
(二)近代西方法律文化 49
(三)新生的司法場域、模糊的場域邊界 54
1、司法場域行動者與積累司法資本的挫敗 56
2、象徵鬥爭的承載與產品 58
二、歷史的斷裂:1949年以後的台灣司法場域 60
(一)「政治的」司法場域 62
1、侵奪審判權 62
2、審檢一家到審檢分隸 66
3、人事控制 68
(二)律師團體 69
1、組成結構 69
1.1 考選制度 69
1.2 出身背景 71
2、規範與管制 73
3、執業的困境 73
4、沉寂的律師公會 75
三、改革的起源:中國比較法學會 78

第肆章 司法場域的再結構 81
一、1990年代司法改革運動 81
(一)司改耕耘期:1990~1993 81
1、重新啟動的律師公會 82
1.1 1992年《律師法》修法 83
1.2 積極參與政治 84
2、提升地位的頓挫 85
3、大量曝光司改議程 86
(二)官民合作期:1994~1996 88
1、案件控制 88
1.1 事務分配回歸法官會議 88
1.2 廢止裁判書送閱制度 89
2、審判體系人事派任民主化 91
2.1 人事審議委員會 91
2.2 庭長互選制 93
3、律師團體的助力與批判 95
(三)官民對立期:1997~1999 98
1、爭奪司改主導權 98
2、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刑事訴訟制度朝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的修法爭議 100
二、台灣戰後法律扶助制度的建制 103
(一)《法律扶助法》之前 103
(二)2004年7月1日以後 107
三、分析 111
(一)行動者:團體內部的分化 112
(二)場域的再結構與自主性的擴張 113
(三)共謀 114
1、制度的專斷必然性 114
2、策略:分類的修辭與資本的轉換 119
3、權力的性質與國家 120

第伍章 實作現場:象徵資本誤認的再認 122
一、九二刑訴下刑事法庭的活動 122
(一)新制規則 124
1、準備程序庭 124
2、審理庭 125
(二)工作現場 127
1、接案量的累積效應 127
1.1 取捨證據的力道 127
1.2 交互詰問的技藝 129
2、公職身份的兩面性 136
2.1 免除僱傭關係的牽絆 136
2.2 公家資源 137
2.3 法庭上的社會資本 140
二、司法新制下的非預期後果 140
(一)分案的權力與質疑 141
(二)實作現場的潛規則 141
1、不異議的默契 142
2、職權心態的遺毒 144
(三)價格與品質的市場魔咒 148
(四)市場膨脹與法律需求多元化 149
三、分析 153

第陸章 結論 156

參考文獻 159
圖一、刑事訴訟程序多樣性 123
圖二、刑事法庭布置圖 135
附錄一、受訪者背景整理 170
1-1 公設辯護人 170
1-2 律師 171
附錄二、地方法院公辯案件收結情形 173
附錄三、歷年律師及格人數 174
附錄四、地方檢察署偵字案件終結結果統計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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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錚,1996(203),〈請各位「真正」加入台北律師公會——給全體會員的一封信〉,頁59。


《司法改革雜誌》[年份(期數)]:
編輯部,1995(1),〈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庭實證觀察報告〉,頁2-6。
編輯部,1996(5),〈司法改革藍圖——改革方向〉,頁14-16。
編輯部,1996(6)〈司改藍圖刑事訴訟程序部份結論〉,頁28。
編輯部,1997(9) ,「最新消息」,頁5-6。
編輯部,1998(17),〈針對全國司改會議籌備聯合聲明〉,頁49-50。
林永頌,1998(17),〈三不院長難起司法沉痾〉,頁48-49。
鄭文龍,1998(16),〈法律扶助之理論與現況〉,頁8-12。
編輯部,1998(18),「司法大事記」,頁45。
顧立雄,1999(21),〈刑事審判如何朝向當事人進行原則前進?〉,頁6-9。
羅秉成,2004(53),〈餅變小、變硬、變「難吃」〉,頁22-3。


【博碩士論文】

孫慧敏,2002,《建立一個高尚的職業:近代上海律師業的興起與頓挫》。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張復鈞,2006,《戰後台灣的律師——從個別到集體的擁護人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郭威廷,《台灣刑事訴訟法朝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法的歷史動因》。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裘佩恩,1997,《戰後台灣政治犯的法律處置》。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恆妏,2005,《從知識繼受與學科定位論百年來台灣法學教育之變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蔡博方,2003,《司法改革中的「專業主義」問題——對於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系統論考察》。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信彬,2006,《共識的形成或想像的限縮?對於社會問題「社工化」的專業社會學考察》。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政府統計資料】

司法院統計處編,1980-2003,《司法統計提要》。台北:司法院。
司法院統計處編,2004-2007,《司法統計年報》。台北:司法院。
法務部統計處編,2007,《法務統計年報》。台北:法務部。
考選部編,2000、2005,《中華民國考選統計》。台北:考選部。
考選部編,2007,《中華民國考選行政概況》。台北:考選部。


【報紙、立法院公報、網路資訊】(依議題區分)

蘇建和三死囚案
〈夫婦被殺七十九刀,兇器不止一種,研判應有共犯〉,1991-08-17/聯合報/07版/社會新聞。
〈涉嫌強劫強姦,劉秉郎等三人仍判死刑〉,1995-03-03/聯合報/07版/社會新聞。

公設辯護人
〈十七縣市法院置公設辯護人〉,1944-05-13/中央日報/第三版。
〈軍事機關審判刑事案,先改進公設辯護人制,再採用選任辯護辦法〉,1952-02-10/聯合報/01版。
〈便利打官司,設置輔導處〉,1952-10-05/聯合報/04版。
〈軍事機關審非軍人,應准選辯護人〉,1953-04-08/聯合報/03版。
〈法律叢談:甚麼叫公設辯護人〉,1959-02-02/中央日報/第四版。
〈司法二三事〉,1967-03-13/聯合報/03版。
〈刑訴法修正後,辯護範圍擴大〉,1968-03-06/聯合報/02版。
〈應辯未辯案件不能逕行判決〉,1969-11-25/聯合報/03版。
〈法部信賞必罰,兩法官失職受降調處分〉,1976-07-06/聯合報/03版。
〈「抓扶」上庭虛應一句,公設辯護制度不周/有辯護人反替被告認罪,台北律師公會指陳弊情〉,1986-04-27/聯合報/05版。
〈人權協會關注刑求,建議改進警訊筆錄〉,1988-06-22/聯合報/13版。
〈臺獨案,江蓋世等四人應訊〉,1992-01-05/中央日報/11版/綜合新聞。
〈辯論庭高潮迭起,定七日宣判〉,1995-03-05/中央日報/11版/社會。
〈律師義務辯護將予法制化〉,2000-01-19/聯合報/8版/社會傳真。
〈城鄉紀事:地院添人提供法律服務〉,2000-08-12/聯合報/18版/台東縣新聞。
〈公設辯護人/重刑犯的菩薩〉,2003-12-28/自由新聞網/社會新聞。
〈替代役男當公設辯護人?沒錯〉,2004-09-02/聯合報/B4版/高屏綜合新聞。
〈審案24年還未升「實任法官」〉,2006-08-10/聯合報/A8版/社會。
《立法院公報》75卷24期,頁2。
《立法院公報》75卷56期,頁151-162。

法律扶助
〈崔蔭求辯護,律師會拒絕〉,1962-02-118/聯合報/03版。
〈老婦探詢庭期,想見汪震獰面,賈女求辯律師不幫忙〉,1957-12-10/聯合報/03版。
〈省決輔導縣市政府成立法律扶助中心〉,1984-02-01/聯合報/02版。
〈民眾法律扶助,省府擴大辦理〉,1985-02-01/聯合報/02版。
〈各大學法律服務處,求助人數越來越多〉,1985-07-04/聯合報/07版。
〈法律服務社善門大開,司法黃牛與代書暗中求助佔便宜〉,1986-03-20/聯合報/07版。
政大法律服務社網站:http://www.law.nccu.edu.tw/Service/service_01.asp?item=1。
台大法律服務社網站:http://www.law.ntu.edu.tw/legalservice/page1.htm。
法扶基金會網站:http://www.laf.org.tw。
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
《立法院公報》91卷32期,頁173-217。

社會秩序維護法
林富村、藍文祥,1991-03-25,〈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之商榷與建議〉,聯合報/04版/政治觀察。
〈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引起強烈反彈,被指紊亂刑事罰行政罰分際及體系。百餘法官聯名,促則法院裁處拘留規定〉,1991-04-12/聯合報/01版/要聞。
〈抨擊為皇權時代,奶嘴思考下的產物〉,1991-05-05/聯合報/07版/社會新聞。

法院改隸
〈立委張子揚詢俞揆四點:行政干擾司法審判、內閣人事允宜檢討〉,1958-03-26/聯合報/03版。
〈法院隸轄問題〉,1958-04-05/聯合報/03版。
〈一二審法院改隸問題,短期內尚無法實現〉,1959-11-15/聯合報/03版。
〈法院改隸拖延不決,監察委員表示憤慨〉,1960-04-15/聯合報/02版。
〈謝冠生昨在監察院透露,各級法院改隸司院,短期內即可望實現〉,1960-05-10/聯合報/02版。
〈法院改隸一拖七年〉,1960-05-13/聯合報/02版。
〈《社論》法院改隸不容再拖〉,1960-05-15/聯合報/02版。
〈《社論》如何爭取司法獨立?〉,1960-05-22/聯合報/02版。
〈大法官會議通過解釋,各法院應隸屬司法院,以期符合憲法本旨〉,1960-08-16/聯合報/01版。
〈法院改隸已作五度會商,若干問題尚待兩院協議〉,1961-04-13/聯合報/02版。
〈法院改隸久未實施,監察院決進行調查〉,1961-12-16/聯合報/02版。
〈法院改隸問題,商獲六項原則〉,1963-11-27/聯合報/02版。
〈司法部及法院隸屬問題,中央昨天擬定兩案,可能採取推檢分立原則〉,1979-03-21/聯合報/02版。
〈制訂大政方針,期臻完善,執政黨中常委知無不言〉,1979-03-22/聯合報/02版。
〈法院改隸司法院,建立檢審分立制〉,1979-04-05/聯合報/01版。
〈實施審檢分立三項法案,國民黨中常會昨天通過〉,1980-03-13/聯合報/02版。
〈審檢分隸相關法案,政院院會昨天通過〉,1980-03-14/聯合報/02版。
〈司法部改稱法務部,立法院昨審查通過〉,1980-04-10/聯合報/02版。
〈司法院擬設人審會問題,立委贊成反對各有理由〉,1980-04-20/聯合報/02版。
〈審檢終告分立,司法新紀元。循序漸進改革,人事仍交流〉,1980-06-11/聯合報/03版。
《立法院公報》69卷65期,頁33-53。

事務分配
〈「不是沒有異議,而是怕宦途受阻」--台北地院連署法官強調有道義出面聲援,甚至建議廢除庭長制〉,1993-12-18/中國時報。

廢除裁判書送閱制
〈社論:從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論司法獨立〉,1989-02-12/聯合報/02版/焦點新聞。
〈南鯤鯓代天府派系糾紛官司,扯出監委關說、承辦司法人員受委屈之說〉,1991-02-22/聯合報/07版/社會觀察。
〈院長「打官腔」,庭長被「召見」,法官受指責。關鍵一刻鐘「歷史」又重現〉,1991-02-23/聯合報/07版/社會觀察。
〈台中五法官,今起拒絕送閱裁判書〉,1995-09-26/聯合報/07版/綜合。
〈尖鋒對話。法官堅持己見,獨立還是獨大〉,1995-09-30/聯合報/06版/綜合。
〈裁判書事後送閱,法官票決存廢〉,1995-10-28/聯合報/03版/焦點。
黃立,1995-10-02,〈裁判送閱制度,怎可不廢〉,聯合報/11版/民意論壇。
〈裁判書送閱制將走入歷史〉,2002-11-27/聯合報/08版/焦點。

司法院人事審議會
〈三法官發起評鑑一審法院院長運動〉,1994-08-20/聯合報/06版/綜合。
《立法院公報》80卷98期,頁 387-408。
《立法院公報》81卷21期,頁473-85。

庭長互選制
〈從「憲政改革工程師」到「司法革新火車頭」--施啟揚:我們的憲政仍在成長〉,1994-08-21/中國時報。
〈法官票選庭長…司改會委員態度多保留〉,1994-11-04/聯合報/06版/綜合。
〈法官的選票,投進陌生的票匭〉,1995-01-03/聯合報/17版/探索。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司改會議指派代表,檢改會要退出〉,1999-05-20/聯合報/08版/社會傳真。
〈司法會議爭議/法官連署聲援檢改會〉,1999-05-27/聯合晚報/05版/社會新聞。
〈反對的聲音/不是問合不合法,是在乎適不適當〉,1999-06-18/聯合報/03版/焦點。
〈伍澤元:沒有什麼利益迴避問題,我絕對是適當人選〉,1999-06-12/聯合報/02版/要聞。
〈冷眼集:司院吐醉話,法部打醉拳〉,1999-06-30/聯合晚報/02版/話題新聞。
〈翁岳生:司改會議為人民召開〉,1999-07-05/聯合報/08版/社會傳真。
〈司改願景,民間有夢〉,1999-07-05/民生報/02版/熱門話題。
〈司改會議今登場,煙硝味濃〉,1999-07-06/聯合報/04版/政治。
〈司改/設達成共識的/討論卷證不併送,壁壘仍分明〉,1999-07-08/聯合報/08版/全國司改會議特別報導。
〈司改會研討,三天有共識/建立專家參審制,協助貧民打官司〉,1999-07-09/民生報/04版/生活新聞。
〈司改人物看司改/不是反改革,是為人民〉,1999-07-09/聯合報/04版/全國司改會議特別報導。
〈面臨裁撤,最高法院樂觀其成,公設辯護人鳴不平〉,1999-07-09/聯合晚報/04版/話題新聞。
〈刑法學者批司改會不專業〉,1999-07-10/聯合報/08版/社會傳真。
〈無人代表參與司改會,卻遭決議廢除/公設辯護人問將何去何從〉,1999-07-10/聯合報/08版/社會傳真。


九二刑訴新制
〈檢改會擔心法律成為富人工具〉,2000-06-02/中央日報/9版/社會新聞。
〈部分法官擬替弱勢被告辯護〉,2000-06-03/聯合報/9版/社會。
〈社論:檢察官全程蒞庭牽動的訴訟生態〉,2000-06-07/聯合報/2版/要聞。
〈配套不全,刑訴法修正案爭議點〉,2001-01-08/自由電子新聞網/綜合新聞。
〈社論:注意訴訟正義階級化的隱憂〉,2003-01-12/聯合報/2版/要聞。
〈民間司改會:配套不足,司法SARS〉,2003-06-16/聯合報/ A11/綜合。
〈刑訴新制不請律師官司難贏〉,2003-07-28/聯合報/ A11/綜合。
〈保障富人?翁岳生:非富人條款〉,2003-08-02/聯合報/ A11/綜合。

法官評鑑
〈高院法官反彈,要求不得再評鑑〉,1998-11-06/聯合報/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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